缪友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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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专员“钓鱼维权”案再析——代理公司方利用微信记录击破故意不签合同、违法解除等主张,实现零赔付全胜

发布者:缪友菊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2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05-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于20217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岗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因公司业务调整,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先后在A公司、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本案被告(下称“B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之间流转,但工作地点、内容、薪酬待遇从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其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20228月,劳动者与公司发生矛盾后不再到岗,随即提起劳动仲裁,向B公司主张: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没收电脑手机、关闭门禁及OA系统,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出具离职证明。

案件审理中出现关键证据:公司提交了劳动者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劳动者明确表示:“公司现在漏洞多呢,我现在B公司合同也没有签呢,一大笔钱”、“我故意不签的”、“捞一笔回头去合肥”。

二、代理方及代理结果

缪友菊律师(及团队)在本案中担任被告公司(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从仲裁、一审、二审到再审审查,公司方取得完全胜诉:

|审理阶段|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仅支持出具离职证明,驳回劳动者全部经济请求|

|一审(鼓楼区法院)|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江苏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最终结果: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的任何费用。

三、本案核心争议与律师代理策略

1.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下,是否需要重复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主张:劳动者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且各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该合同足以覆盖劳动者在B公司的工作期间,无需另行签订。

2.人事专员“故意不签”,是否还应支持二倍工资?

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主观恶意不签合同以图索赔,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保护。

3.公司收回设备、调整工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主张:上述行为系因劳动者使用工作手机浏览不健康网站、议论领导、准备敲诈公司等事由引发的用工自主管理行为,公司从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者此后自行不到岗,属于自动离职。

4.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律师精确援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证明劳动者20217月入职,至20227月方满一年,20228月离职时折算年休假不足1天,依法无需支付。

四、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作用

-证据运用:合法提取并有效运用微信聊天记录,直接证明劳动者主观恶意,从根本上动摇了二倍工资请求的正当性。

-法律定性:成功将公司行为定性为“用工自主管理”而非“违法解除”,将劳动者离职定性为“自动离职”而非“被开除”。

-精确计算:准确适用年休假折算规则,堵住该项索赔通道。

-程序把控:从仲裁到再审保持代理意见一致、清晰,最终在江苏高院取得驳回再审申请的终局性胜利。


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历,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研究生毕业后,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9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保险理赔、专利
浙江京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1320120********91 婚姻家庭、离婚、继承、保险理赔、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