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劳动者于2021年7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下称“A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岗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此后,因公司业务调整,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先后在A公司、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本案被告(下称“B公司”)等多家关联企业之间流转,但工作地点、内容、薪酬待遇从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其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2022年8月,劳动者与公司发生矛盾后不再到岗,随即提起劳动仲裁,向B公司主张: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没收电脑手机、关闭门禁及OA系统,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
-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出具离职证明。
案件审理中出现关键证据:公司提交了劳动者与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劳动者明确表示:“公司现在漏洞多呢,我现在B公司合同也没有签呢,一大笔钱”、“我故意不签的”、“捞一笔回头去合肥”。
二、代理方及代理结果
缪友菊律师(及团队)在本案中担任被告公司(被申请人/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从仲裁、一审、二审到再审审查,公司方取得完全胜诉:
|审理阶段|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仅支持出具离职证明,驳回劳动者全部经济请求|
|一审(鼓楼区法院)|驳回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江苏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最终结果: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中的任何费用。
三、本案核心争议与律师代理策略
1.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下,是否需要重复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主张:劳动者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且各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该合同足以覆盖劳动者在B公司的工作期间,无需另行签订。
2.人事专员“故意不签”,是否还应支持二倍工资?
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劳动者利用职务便利、主观恶意不签合同以图索赔,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保护。
3.公司收回设备、调整工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主张:上述行为系因劳动者使用工作手机浏览不健康网站、议论领导、准备敲诈公司等事由引发的用工自主管理行为,公司从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者此后自行不到岗,属于自动离职。
4.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应当支付?
律师精确援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证明劳动者2021年7月入职,至2022年7月方满一年,2022年8月离职时折算年休假不足1天,依法无需支付。
四、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作用
-证据运用:合法提取并有效运用微信聊天记录,直接证明劳动者主观恶意,从根本上动摇了二倍工资请求的正当性。
-法律定性:成功将公司行为定性为“用工自主管理”而非“违法解除”,将劳动者离职定性为“自动离职”而非“被开除”。
-精确计算:准确适用年休假折算规则,堵住该项索赔通道。
-程序把控:从仲裁到再审保持代理意见一致、清晰,最终在江苏高院取得驳回再审申请的终局性胜利。
缪友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