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出借人与借款人长期存在多笔借贷及生意资金往来,双方于 2018 年 8 月 9 日统一补签七份借款协议,确认多笔借款本金合计 215000 元,约定还款期限均为 2019 年 6 月。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借款人抗辩已超额还款、部分款项无借款关系、存在案外人抵债约定,甚至主张出借人虚假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出借人大部分诉求,判决借款人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律师费;借款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七份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借款人提交的还款流水不足以证明已清偿本案债务,仅有转账记录的款项亦应认定为借款,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见解】
借款时没有签借条,事后补签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广州民间借贷纠纷郑思琪律师讲解:补签的书面借款协议,是双方对之前真实借贷关系的正式确认,只要是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备完整法律效力,不能单凭以往的转账流水就直接否定借条的效力,借款人必须拿出专门用于偿还本案借款的直接证据,才能真正证明欠款已经还清。双方如果存在大量生意往来或其他借贷转账,这些资金往来和本案有书面协议的借款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随意混同抵扣,而且在本案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发生的转账,也不能直接认定为是偿还本案借款。如果只有转账记录而没有书面借条,只要对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是其他用途,法院通常会认定属于借款。
比如广州市花都区这起案件中,出借人凭借双方事后补签的七份借款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却提交大量以往的转账流水主张已经还清欠款,还提出部分款项并非借款、存在案外人代为偿还的约定,甚至指责出借人虚假诉讼,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后认定,补签的借款协议是对真实借款事实的确认,借款人主张的以往还款与本案借款无关。
【法院裁判意见】
第一,对于涉案的七份借款协议书项下借款是否已经足额清偿的问题。
首先,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涉案的七份借款协议书签订的时间在 2018 年 8 月 9 日。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七份借款协议书均是补签,是对此前借款关系的确认,借款人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在已结清此前欠款的情况下,仍出具欠款凭证确认借款事实并承诺还款时间,显然不合常理。借款人没有举证证实日期在此之前的还款与涉案七份借款协议书有关,亦未证实还款金额超过相关息费上限的情况下,仅凭流水往来总额抗辩已还清欠款,缺乏理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其次,借款人虽称签订七份借款协议书后向出借人清偿了四笔款项,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12 日偿还了 3000 元,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偿还了 5000 元,2018 年 9 月 30 日偿还了 6950 元,2019 年 4 月 2 日偿还了 50000 元。但从七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内容可见,七份借款协议书的借款期限均为 360 天,还款时间均为 2019 年 6 月,而上述还款时间均在签订协议当月或次月,结合双方之间频繁的经济往来,借款人出具书面凭证的仅有涉案七笔款项,可见其余往来均由双方自行结算处理,故借款人仅凭转账流水不足以证实上述还款与本案有关,更不足以证实是涉案七笔借款协议书项下的还款。
再次,借款人虽称双方与案外人达成抵债约定,但对此并未提交经三方协商确认的书面证据,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案外人同意代为还款,亦不足以证实案外人作为债权人同意借款人对涉案债务进行转让。
故,一审法院对于借款人关于已还清欠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第二,对于仅有转账记录但无借款凭证的五笔款项是否借款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出借人提供了五笔款项的转账凭证主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人虽否认属于借贷关系,但对该抗辩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属于双方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或其他纠纷,仅以双方之间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为由,显然不足以否认款项的性质,应由借款人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关于该五笔款项均属于借款的认定,合理有据,应予维持。。
【广州专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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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