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律师随笔

广州市黄埔区发现员工辞职前开了一家公司可以起诉员工赔偿吗?

2024年07月15日 | 发布者:郑思琪 | 点击:7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员工在职期间可以开一家跟公司经营范围一样的公司吗?郑思琪律师解答:不可以。劳动者在职期间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可以违背。这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员工在职期间


员工在职期间可以开一家跟公司经营范围一样的公司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不可以。劳动者在职期间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可以违背。这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忠诚义务,员工在职期间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开展与公司相似的竞争业务,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比如以下这个案例,2019年12月30日,林某某入职某锐公司,任项目主管?2020年1月10日,林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同日办理了离职手续?2020年3月2日,林某某再次入职某锐公司,任社群运营主管?2020年4月10日,林某某再次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同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某锐公司发现林某某离职前注册了康某公司,经营范围与某锐公司完全一致,并发现林某某还将某锐公司的员工邓某挖走了。于是,某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林某某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的违约金20万元。最终法院认为,林某某违反了劳动者忠实勤勉的职业要求和保密协议的约定,酌情判决林某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林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离职,而其于2020年3月19日即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注册设立康某公司并担任该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两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康某公司与开锐公司的部分经营范围相同,可以认定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据此,林某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劳动者忠实勤勉的职业要求?且,根据本院在另案中认定的事实,原开锐公司的员工邓美君也在林某某设立的康某公司任职,故开锐公司主张林某某存在违反涉案《保密协议》第二条第4点的行为,亦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故此,据上述,鉴于林某某的上述行为,开锐公司根据《保密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要求林某某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根据林某某的工作岗位、工资收入情况等酌定林某某应向开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郑思琪律师 入驻4 近期帮助过:1 积分:2775 好评率:100%
IP属地:广东
温馨提示: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郑思琪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郑思琪律师电话(1802452177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024521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