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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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

作者:孙金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次举报

案情回顾

未成年人J驾驶电动自行车,与C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碰撞运动车辆,因J操作不当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导致直接财产损失,轻微伤人数1人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J负全部责任,C无责。经诊断,C左胫骨上段开放性骨折入院治疗。J未满18周岁由其母S垫付医疗费用2万元,三日后实施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手术,半月后出院。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S一次性赔偿C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壹拾贰万元,今后无涉。


非机动车碰撞事故认定,以交警部门认定为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律师观点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则以其财产承担侵权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的责任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有受赠、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所得的财产,在保证其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开支后,可以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孙金勇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毕业后从事商业地产行业工作,具有多年公司法律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股权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数科(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拆迁安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