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勇律师
孙金勇律师
上海-闵行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未订立供销合同的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作者:孙金勇律师时间:2024年12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举报


现实生活中在大量的交易往来中,有时因为交易频繁、数额不大,业务关系良好等原因,当事人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合同,采用送货单结算货款,看似货款金额不大实际往往累计金额数目较大。一旦发生拖欠货款,货品质量等问题而产生矛盾,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自 2021 年 7 月开始给被告供应牛羊肉产品, 共计向被告B公司交付价值 159万元的牛羊肉产品,并开具了部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未全额支付欠款,截止今日尚欠81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依法诉至法院。被告认为拖欠货款81万元,依据不足。双方从未对款项进行结算,原告提供的微信图片系其单方制作,上面既没有被告的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被告也从未认可该金额。被告无法与原告进行结算系基于客观原因:原告的供货方式发生变化,被告对货物单价不认可,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以次充好等问题。


裁判理由

原、 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B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账单后并未对金额提出异议,且在此后一再承诺付款,应认定B公司对A公司主张的尚欠货款金额的认可和确认。现B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对供货情况不知情、销售人员离职无法核对为由主张双方未对货款进行结算,从而拒绝支付尚欠货款,本院认为依据不足。


律师观点

日常生活中买卖交易频繁,数额不大的交易往往存在赊账、统一结算的情况,供货方遇到客户欠款,可以进行协商沟通,了解其拖欠货款的原因,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面谈等方式表达诉求,促使对方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欠款方发送催款函,明确欠款金额和逾期时间,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后期诉讼阶段催款函应具备法律效力,可作为后续追讨货款的证据。诉讼过程中,需提供相关的合同、发货单、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孙金勇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毕业后从事商业地产行业工作,具有多年公司法律工作经验。擅长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股权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闵行区
  • 执业单位:上海数科(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拆迁安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