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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销岗位员工不愿意分流怎么办

作者:杨锦生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次举报

公司裁撤岗位后,对于不愿意分流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员工相应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杨锦生律师,中共皇姑区第一律师联合党支部书记,辽宁令闻律师事务所主任,皇姑区政协委员,沈阳市优秀律师,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令闻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8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