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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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山律师代理交通事故受害方,力克“自身疾病”与“医疗过错”双重抗辩,全额维护赔偿权益

发布者:吴山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6日 52人看过 举报

2026-07-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X日,四川青神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辜某某(69岁)无证驾驶二轮车追尾范某停放的轿车,双方负同等责任。某某入院三天后死亡。经鉴定,其死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胸腹部损伤及并发症,自身疾病为次要原因。同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系死亡的次要原因。

受害人家属苏某(妻子)、辜某(女儿)委托吴山律师代理诉讼,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及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二、专业抗辩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山律师针对被告方提出的多项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反驳:

  • 针对保险公司关于“自身疾病参与思”的抗辩: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应根据鉴定意见,扣减受害人自身疾病(30%)对应的赔偿责任。吴山律师指出,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并非法律上的过错,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认定不应扣减。

  • 针对保险公司及医院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抗辩:两上诉人认为受害人已69岁且有成年子女,不应支持其妻苏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吴山律师依据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定,结合苏某年满66周岁、领取的社保不足以维持生活等事实,成功论证了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 针对医院关于“责任比例”的抗辩:医院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30%责任过高,应在鉴定建议区间(16%-44%)的下限16%承担责任。吴山律师抗辩认为一审法院采纳鉴定建议30%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要求扣减自身疾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医院要求降低赔偿比例的理由不充分。

  • 赔偿金额: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42.4万余元,医院赔偿24万余元。

四、社会意义

本案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

  • 确立“体质不减责”原则:明确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特殊体质或自身疾病即便对损害后果有影响,只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侵权人就不能据此减轻赔偿责任。这与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精神一致,保护了弱势受害者的权益。

  • 厘清“多因一果”的赔偿逻辑: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医疗过错共同导致死亡,法院准确划分了各方原因力,既未让医院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因非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也未让保险公司因医疗介入而免责,体现了法律对复杂侵权关系的精准调整。

  • 彰显专业律师价值:吴山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密的逻辑论证,在面对保险公司和医院的双重专业抗辩时,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证明了在复杂侵权案件中,专业法律服务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作用。


吴山律师,研究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九三学社社员,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医疗健康部负责人、企业合规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8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债权债务
四川瀛楷典扬(成都)律师事务所
1510120********86 医疗纠纷、刑事合规、刑事辩护、破产清算、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