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兴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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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被擅自赠与第三者,法院判决返还。

发布者:姜兴时|时间:2026年07月09日|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岑某(女)与第三人张某系合法夫妻,双方于1988年登记结婚。2011年起,张某与谢某(女)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岑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代付机票款、代缴电话费、为谢某偿还信用卡等方式,陆续向谢某支付款项合计44239.44元。2019年12月,岑某发现此事后,与张某发生矛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岑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款项91385.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1.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是否有效?

  2. 谢某收取上述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

三、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事后配偶拒绝追认的,该赠与行为无效。

本案中,张某与谢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的规定。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谢某,侵害了岑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谢某明知张某有合法配偶仍与其交往并接受财物,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所获利益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最终判决:谢某向岑某返还44239.44元;驳回岑某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及平等处理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引发的纠纷。裁判明确了以下法律规则:

  1. 赠与第三者行为无效:基于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 配偶可全额追回:受害配偶无需通过离婚程序,即可单独以不当得利或确认合同无效为由,直接向第三者主张返还。

  3. 举证责任分配:主张大额赠与的一方需就款项性质、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有力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对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配偶权益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的保护导向,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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