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澜律师

  • 执业资质:1610920**********

  • 执业机构: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主体身份存疑,实际施工人无法要求发包方付款

发布者:张澜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4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某劳务施工队干完活,遇劳务分包方拖欠工程款,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队将劳务分包方诉至法院,同时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该种情形虽属于法律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最终经过律师核实款项支付情况、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等案件要点,并提供最高院解释和审判观点对实际施工人身份进行辨析,使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施工队不具有实际施工人主体地位的观点,并判决发包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成功为发包方规避纷争、挽回损失。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