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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共有房产归妻所有,离婚时不能反悔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3日|分类:婚姻继承 |273人看过举报

2017年10月张先生与孙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了昌平区某小区的房屋,为共同共有。夫妻俩还签了一个《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孙女士所有,银行贷款也由孙女士来还。但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不久,张先生孙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但张先生开始反悔。他认为《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特来法律服务站进行咨询:他认为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孙女士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他是否有权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看,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也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约定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对于张先生孙女士夫妻的争议却不能适用这一规定。房屋由张先生与孙女士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并非张先生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张先生与孙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对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夫妻房产赠与”,张先生不享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撤销赠与权。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归孙女士所有,这些内容都是由张先生起草填写的,张先生对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该是知道的。因此,尽管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但双方依然受该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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