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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牌,无效!借名人无法再摇号!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 |236人看过举报

原告:马某男,男。

被告:马某女。

被告:王某。

案情简述:

马某男与马某女系兄妹关系,马某女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马某女、王某欲购置汽车,因资金不足且没有贷款资格,遂与马某男协商,希望以马某男名义贷款购车。后马某男、马某女、王某达成口头协议:马某女、王某借用马某男名义购车,马某男协助办理贷款、车辆购置、登记等手续,马某女、王某自行偿还银行贷款。2001年11月8日。马某男协助马某女、王某购买了车牌号为×××的黑色桑塔纳2000小型汽车(以下简称诉争车辆),此后,诉争车辆一直由马某女、王某使用并清偿贷款。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明确了北京市机动车摇号分配小客车配制指标的原则。

因生活需要,马某男欲购买汽车,但其名下已登记有诉争车辆,新政策的出台使其不再具有摇号资格,遂多次要求马某女、王某协助解除车辆所有权登记,但均遭拒绝。因诉争车辆登记在马某男名下,已形成事实上的借用合同关系,该借用行为违反国家对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应属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考虑到车号牌无法作为单独返还的对象、诉争车辆系马某女、王某购买,故马某男同意依据车辆目前的市场价值给予马某女、王某一定的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马某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三人之间的借用(借名)合同无效;

二、驳回马某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诉争车辆虽然登记在马某男名下,但该车辆系马某女、王某出资购买,仅是借用马某男之名办理登记,马某女、王某享有车辆的权益。双方之间的上述行为导致“车户分离”,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秩序的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并非法律另有规定情形。故因诉争车辆由马某女、王某出资购买,并实际交付给其二人使用,该车辆所有权应归其二人所有。虽然该车辆登记在马某男名下,出现“车户分离”状态,但在所有权人马某女、王某不同意的情况下,马某男主张将车辆折价给他,结束“车户分离”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马某男诉求的车号牌实质上是购车指标和资格,是行政许可的一部分,权利人为马某男,双方对此权属并无争议,即便有争议也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无权确认其权属。此外车牌号(购车指标)并非物理上的独立的物,无法返还,本身就在马某男名下,也不存在返还问题。

  律师评论:

本案是亲人之间借名购车发生的纠纷,在购车时,借名人未预期到北京会出台摇号限控政策,出于亲情帮助考虑,以自己的名义为亲人贷款购车,结果在出台购车摇号政策后,当自己需要购车时,发现已失去购车资格。其诉请借名购车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车辆和车牌。虽然法院判定了购车合同无效,但根据物权法原则,无法支持其要求诉争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请,其真正的诉讼目的并未得以实现,而且还伤害了亲情。

北京出台机动车摇号政策后,由于用车需要的急速扩大和指标数量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的人另辟蹊径,通过借名、租号牌等方式来解决用车需求。殊不知此种途径隐患多多。对于借名人来说,可能出现自己无摇号资格但又无车可用,还可能被实际使用人在车辆使用中出现的事故问题所牵涉;而对于真正购车人来说,借名人如涉及被强制执行案件,其名下所有的机动车会面临被执行的风险,即使去提执行异议,也是耗时耗力的,存在不确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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