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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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吴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叶青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2475号

     【基础信息】

原告:XX,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叶青,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红、郑璇,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过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XX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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