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吴XX与吴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2475号
【基础信息】
原告:吴XX,女,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叶青,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红、郑璇,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过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与被告吴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