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士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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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成功争取缓刑处理!

发布者:张士俊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5日 8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任某,绰号小黑皮,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捕前住第三师伽师总场。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士俊,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生产XX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喀垦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张士俊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人魏某因公司无法正常供电,故意殴打宋某,并与被告人单某、任某共同殴打耿某、罗某,造成被害人耿某轻伤的损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任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任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任某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并予以采信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并十级伤残,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未采用合法方式处理经济纠纷,侵害被告人工作单位财产,对案件的引发存在明显过错,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并依法判处缓刑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三、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士俊律师,法学学士,目前为新疆誉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法律工作经验中,积累了大量刑事、民事、公司法务处理经验。始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喀什
  • 执业单位:新疆誉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9020********6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