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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奇葩审计报告,不妨这样质证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731人看过

关于经济犯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我之前曾经写过一些文章讨论。作为一个搞财务出身的人,我更注重从财务学角度来进行实体剖析。

严格来说,司法会计鉴定是一份不伦不类的证据,它甚至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在没有强制性证据排除规则前提下,纯法律技术层面的质证当然要不厌其烦的反复强调,但最终还是要落脚在如何动摇法官内心确信,让法官“不敢”无条件、无保留相信这份证据上。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唯有从财务学角度进行实体解剖。

近期经办的一些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对“司法会计鉴定”问题又拿出了新套路。他们依旧是找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几个注册会计师来算账,但现在他们更多只要求出具所谓“审计报告”,甚至不再称呼这份证据为“鉴定意见”。

 “审计报告”是一份证据属性不明的东西。它应当是一份鉴定意见,但通过改名为审计报告,规避了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诸多限制。缺失正式委托手续,没有进行结果告知,变相剥夺申请重新鉴定权利,规避鉴定人出庭义务,相关事务所及会计师根本不具备鉴定资质等,乱象层出。

办案机关通过玩弄“文字游戏”,在享有“权利”一分不减的情况下,把应承担的“义务”全部转嫁。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

证据规则限制的缺失,也导致“审计报告”比“鉴定意见”更加漏洞百出。我近期就见识了这样一份审计报告。整个审计报告,只有会计师出具的结论,连这个结论是依据哪些检材作出的都没有进行说明。报告极其精炼,掐头去尾也就一页纸。

我的工作习惯是,当反对控方的某个说法时,同时给出我对同一个问题的意见。这样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量,使反对更容易被采纳。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对数额的异议尤其需要提出同时提出正确的数额及算法,毕竟你不可能指望法官去扒着银行流水一行一行计算。

但面对这样一份审计报告,我也感到束手无策。你想说明这份审计报告算的不对,至少你需要知道他是依据哪些基础数据计算的。有了基础数据,才谈得上进行验算。

这份审计报告,是一个既无法“被证实”,也无法被“证伪”的怪胎。

有哪个法官愿意拿一份无法验证真伪的东西判案呢?

最终,除了常规质证以外,我当庭补充了下面一段意见:

科学的本质是可证伪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然是科学,而且应当是严谨的科学。出现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自然也必须要具备可证伪的本质特征。如果一份证据没有可证伪性,那么它甚至根本谈不上是一份“证据”。法庭对这样一个东西进行“法庭调查”也注定毫无意义。

基础检材信息的缺失,不仅使得这份审计报告既无法被证实,也无法被证伪,更阻止了从审计报告中进一步精炼有效信息的可能性。这份报告对包括我的当事人在内的众多被告人任职期间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这一点在之前的法庭调查中已经完全确认。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列明了检材,那么我们至少还能抛开报告本身,重新计算相应金额,但现在连这种可能性都没有了。

现在不仅是辩护人,恐怕连公诉人,连法庭都讲不清楚,包括我当事人在被的各被告人到底应该对多少金额承担刑事责任。即使不考虑这份审计报告的证据能力问题,它也将导致本案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是一个略有遗憾的案件,这份审计报告的问题,本应该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得到解决。但案件历经两退三延,还是没有重视并解决掉这个巨大的bug。如果有更专业的人更早一点介入,结果也许会不一样。

庭审中,法官多次追问公诉人,要求公诉人对该审计报告表态。公诉人无奈称:这份审计报告只是供司法机关参考,并非直接作为定案根据,具体犯罪数额以法院查明数额为准。

好吧,球又踢给了法院这个万年背锅侠。要怎么查明呢?想想都替法院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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