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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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开庭也许就晚了——刑事案件的三个黄金救援时点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202人看过

笔者经常自嘲:像笔者这样的人,竟然也有人愿意委托我来辩护。能够在刑事领域混一口饭吃,这本身就说明了我们的公民化与法治化进程正在进行着不可逆的重大进步。

就像初春雪化时,大地会发出“轰隆隆”的鸣响与震颤,但只有用心的人才能感受得到。

大概总结了一下,目前笔者手中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委托人年轻、高学历,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能够自行筛选和过滤无效信息并抵制荒谬诱惑;另一类是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甚至开庭就迫在眉睫,正规的法律途径可能从始至终都不在这些委托人的选择范围之列,但抱着死马当做活马医的心态,他们不得不从法律专业角度选择律师进行庭审工作。

但这个事儿还真的讲清楚,刑事案件有着固有的黄金救援时间点,等到开庭,也许真的有点儿晚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有不成文的“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之经验总结。简单来说,就是很多案件在能否使犯罪嫌疑人脱罪、恢复人身自由等重要问题上,决定胜负的关键往往不在于庭审交锋,而在于审判前的辩护争取。

时点一:侦查阶段促成不批捕


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设置,实践中只要批捕了,绝大多数案件都会被定罪,甚至判处有期徒刑。而在检察院内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质量标准》(全文见第二条推送链接)第二十六条规定,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属于办案质量有缺陷。

又根据检察系统考核制度,如果一个案件作出批捕决定但最终不起诉、宣判无罪,此案件将被纳入考评系统中质量不高的C类或者D类,承办人将要被处以“扣分”的消极评价。

因此,实践中检察官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是非常慎重的。如果律师发现其案件中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的证据确实不足,或相关重要证据尚待进一步核实,则此时能否充分进行辩护活动说服检察官作出不批捕决定,无疑极为关键。

时点二:逮捕羁押期间争取取保候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还可以向批捕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请求。

长期以来,羁押率高与羁押期长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两大特色。而不难理解,被追诉人被羁押得越久,存在“骑虎难下”负担得司法环境留给律师得辩护空间也就相应越小。

因此,律师在审判前,通过辩护强调被追诉人具备取保候审得条件,或通过促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创造”取保候审的条件,一方面能为被追诉人争取来有条件的自由,另一方面也能为下一步的辩护带来便利。

且有时,律师辩护的目标就算是撤销刑事立案,但也不妨先将取保候审作为“缓兵之计”,以期在和谐氛围下最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利益。

时点三:审查起诉阶段力求不起诉


无罪判决率极低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另一大“特征”。据数据统计,2013年以来,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仅为0.016%,而与此同时,不起诉率则有1.4%,相差近十倍。

这就意味着,通过说服不起诉来将案件“消化”在审查起诉阶段,显然是最好不过的选择。

由此可见,审判前辩护绝非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相反,其完全可以焕发出更加耀眼的光芒。

至于刑事案件律师到底有没有用,有多大用,找关系用处大还是找律师用处大,这是老生常谈的话题。笔者从来不寄希望也从不浪费时间去改变别人内心的想法,但笔者想说的是,找关系的大钱都花了,找律师这点小钱何必省下呢?

也许你省下的那点律师费,将会是你一生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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