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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85人看过

要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且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形。在具体范围上,则只赔偿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并不在赔偿之列。

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对于被告人侵犯被害人财产权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据此,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

二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

因前一类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已无法追缴、退赃的,应参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酌量情节,在决定对被告人处刑时予以考虑。

二、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把握的要点

其一,凡属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应在赔偿之列。既应包括被害人本人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亲属的奔丧费和所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多种费用。

其二,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非物质损失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刑诉法及刑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经济”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失”也可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

其三,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直接损失。实践中,一般把因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的损失认定为直接损失,而将犯罪行为可能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认定为间接损失。如被告人将一幼儿眼睛打伤致其失明,幼儿经手术换了眼球,被害人随着年龄增长,必须要定期更换假眼球,所需费用是必然的,此应属直接损失,在赔偿范围内。如果被害人被打伤,影响了赴外地签订一份经济合同,造成了巨大损失,由于此项合同的得失并非一定必然应得,只是可能的损失,属间接损失,对此则依法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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