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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存在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应如何确定辩护方案?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27人看过

写在前面:在刑事案件的实体性辩护中,存在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两种形态。但在我国的法庭审判中,定罪和量刑程序是合二为一的,法院经过一个完整的审判,既要解决被告人有罪无罪的问题,又要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这就导致了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相互矛盾,互相削弱的窘境,往往导致量刑辩护越成功无罪辩护越不成功,无罪辩护越成功量刑辩护越受削弱的两难局面。应如何破局?

无罪辩护是以推翻控方的有罪指控,达到说服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目的的一种辩护形态;而量刑辩护则是以量刑情节为中心,通过论证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量刑情节成立,达到辩护成功的目的。

2010年,最高院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两高三部又在此基础上通过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开始构建出一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根据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法庭调查开始分为定罪调查和量刑调查两个阶段,实现了证据调查的相对分离。前半部分调查无罪证据,后半部分调查量刑证据。法庭辩论也分为两个阶段,即定罪问题的辩论和量刑问题的辩论。前半部分,由控辩双方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辩论,后半部分则围绕着量刑幅度和种类展开辩论。

无罪辩护是定性的辩护,只有“有或无”的区别,而量刑辩护则是定量的辩护,存在“多与少”的差异。但在目前我国的审判模式下,绝大部分案件不能当庭宣判。在国外,量刑辩护是在定罪以后独立进行,如果认定无罪就不用量刑辩护了,如果定罪,再启动量刑辩护程序。两次开庭,两个审判程序。由于绝大部分案件不能当庭宣判,只能采取变通做法,就是在定罪辩护程序结束之后、尚未宣判时,再进行一个量刑的辩护,控辩双方就量刑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种情况下,量刑辩护只能建立在假定有罪的基础之上。

同一个法庭审理,律师先作无罪辩护,之后,又在假定有罪的基础上进行量刑辩护。那么,就难免导致主观上的先入为主,对法官、控方、甚至被告人本身,产生一种心理影响。这种心理影响,到底有多大,难以评估。

比如就会有被告人家属对律师提出质疑,说律师的辩护有问题,他否定律师辩护的理由是:辩护词上前面是作无罪辩护,后面又写上:“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有罪……”这就等于又承认被告人有罪了。这是非常尴尬的状况,律师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在这种辩护模式下,必须得说的周全一些。

在不能当庭宣判得情况下进行量刑辩护,就可能出现一种有罪假定的思维方式,尤其是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这样一种有罪假定对无罪辩护很可能造成一种削弱和冲击,使无罪辩护变得更为困难。

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完全分离是实现各自独立价值的唯一途径,否则现实中的矛盾就没有办法解决。实践中被告人和律师往往选择既作无罪辩护,又作量刑辩护。但无罪辩护是否定、推翻整个指控的辩护,量刑辩护是承认有罪,而作多与少的量刑种类幅度辩护,两者是有矛盾的。往往导致量刑辩护越成功无罪辩护越不成功,无罪辩护越成功量刑辩护越受削弱的两难局面。

在刑事审判普通程序没有作出重大改变,认罪认罚从宽机制又全面铺开的大背景下,对于如何破局这个问题,笔者有如下三点浅薄看法:

对于被告人本人拒不认罪,又确实存在无罪辩护基础的,可以考虑放弃量刑辩护。

对于被告人本人愿意认罪的,尽量选择认罪认罚程序,彻底放弃无罪辩护(详见对于拟选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却又对案件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对于确想兼顾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也应尽量做到不要由同一名律师同时进行两种辩护,可以考虑由两名律师同时开展工作,或交由专业的刑事律师团队协同办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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