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说到,商业秘密鉴定中的同一性比对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取到的被告的侵权证据与秘点具有同一性,只能说在诉讼中成功了一半。为什么这么说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就证明力而言,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试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现在涉及到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原被告双方经常会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在我国,专家证人还只能作为证人证言,专家证人的证明效力要低于鉴定结论。但是不是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就直接被法院采纳呢?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需要经过当事人的质证。《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从上面的三条规定可以看出,鉴定人需要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的鉴定结论作出合理解释,鉴定结论需要经过质证才能被法院采纳。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往往因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而由法院组织重新鉴定。而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般被法院采纳的概率要比单方委托的概率要大得多。《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表述落脚点不同,一个是“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落脚点是准许重新鉴定;一个是“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效力”,落脚点是认定其证明效力。所以,在诉讼中,谨慎采取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策略,很可能鉴定费用花了,没有起到很好的证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