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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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能不判刑不

发布者:赵鹏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732人看过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规定,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具有无证驾驶、载人驾驶、驾驶营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运载危险物品、高速公路驾驶等11种情况除外;

酒精含量 130mg/100ml-150mg/100ml,在拘役1-2个月内量刑;酒精含量在150mg/100ml-180mg/100ml,在拘役2-4个月内量刑;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200mg/100ml,在拘役3-5个月内量刑;酒精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在拘役4个月以上量刑;

  另外,《量刑标准》还规定,具有无证驾驶、载人驾驶、驾驶营运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以上受伤、醉酒驾驶且人体含毒生物样本检测呈阳性、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等七种情况的,一律不适用缓刑。同时,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以上的,无论是否具有法定的自首、一般性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免予刑事处罚,但具有目的正当性的情形除外。

  重庆违章查询提醒,考虑到辖区危险驾驶罪案件具体情况,《量刑标准》对酒后驾驶摩托车、三轮车、小型客车和货车等不同机动车辆的罚金判罚做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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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律师:17723541194

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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