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书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 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登记证号为: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自愿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权利进行约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于 年购买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小区 单元,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 ),首付款甲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人民币 元、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因户口原因,由乙方作为主贷人、甲方作为参贷人偿还房屋贷款,贷款偿还比例为甲方 %、乙方 %,甲方每月将房屋贷款费用汇至乙方 账户中用于还贷。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变更转账方式给乙方进行还款或采用其他形式还款的,乙方同意且无异议。若双方离婚,该房屋按照离婚时房屋价值进行分割,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方将房屋10%份额转移给甲方后,甲方按离婚时房屋价值10%向乙方支付补偿款,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其中甲方所占份额为90%,乙方所占份额为10%。对外订立合同的,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后才能签署、执行。甲乙双方对各自份额具有处置权。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因甲方或乙方单方行为产生的任何债务均不得归为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
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订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自愿决定提交公证机关、房屋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四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公证机关存档协议,办理相应手续后具有备案性质。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