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太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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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的定金合同纠纷

发布者:邹太宇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8月10日,二被告与恩施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恩施市××办事处××大道××号上官府邸1幢1单元2002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1.25平方米,设计用途为住宅。

2017年,原告通过他人介绍,在实地看房、查看二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欲购买前述房屋。2017年6月20日,原告(乙方)与二被告(甲方)签订了《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5万元。同时,双方在合同第三条约定(摘录):“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的购房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第四条约定(摘录):“甲方在乙方确认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黄某强转账支付10万元。

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办,二被告一直未能及时与原告办妥房屋贷款、过户手续。经原告查询、恩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恩市不动产证字XX号《恩施市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证实涉案房屋已于2017年12月22日办理转移登记、所有权已注销。现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约定了涉案房屋的价款、定金等事项,即双方已达成买卖涉案房屋的合意,且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万元。但在合同签订后,二被告将涉案房屋另行过户给他人,致使原、被告间房屋买卖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以10万元定金作为合同担保,并约定若被告将房屋另行出卖则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定金条款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计2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定金既已双倍返还,故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不再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邱某与被告黄某强、王某蓉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

二、被告黄某强、王某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邱某一次性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000元。

律师观点分析:本案系一房数卖的定金合同纠纷 被告一房数卖 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条款 标的物已经过户 物权发生变化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并要求二原告返还双倍定金 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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