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太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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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后代对簿公堂,只为先人早日入土为安

发布者:邹太宇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4日|分类:综合咨询 |115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X诉被告刘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邹XX被告刘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无碑石坟4座、单碑石坟2座为原告李X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恩施市建恩高XX(建始陇里恩施××××))征迁过程中,被告刘X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冒认无碑石坟4座、单碑土坟2座。原告发现事实真相后与被告发生争议,恩施市白杨坪乡石桥子村委会便暂为保留迁坟补偿款并不予发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前述诉请。

被告刘X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诉争祖坟应系原告家族共同享有的权利;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不属实,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因恩施市建恩高速(建始县陇里恩施××××))公路建设需要,对被告刘X的承包土地(位白杨××村漆××沟组))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迁并补偿安置。原告承包地埋葬的无碑石坟5座、多碑石坟1座,即本案诉争的6座坟墓,亦在此次征迁范围内。其中,多碑石坟墓主为刘XX,碑刻文为“故先考刘X守春老大人墓”,孝名曾孙一栏刻有“克文克武”字样。2015年7月4日,恩施市白杨坪镇人民政府发布迁坟公告,告知征迁范围内的坟墓主亲属搬迁事宜及期限。期间,因原、被告都主张该6座坟墓是其祖坟而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2017年2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准前述诉请。

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令无碑石坟4座、单碑石坟2座为其祖坟。经现场勘查,所诉争坟墓实际为无碑石坟5座、多碑石坟1座。

【法院观点】

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无碑石坟5座、多碑石坟1座均系多年古坟,年代久远,要确定系谁的祖坟,应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对5座无碑石坟的墓主,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李X要求确认5座无碑石坟是其祖坟,但其并没有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李X要求确认墓主为刘XX的多碑石坟1座为其祖坟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碑文显示,刘1系墓主刘某某曾孙,原告李X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父亲李XX原名“刘XX”,祖籍在白杨××镇××村,小地名为次竹沟的事实。故原告要求确认多碑石坟1座为其祖坟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确认诉争坟墓为其祖坟,系其权利所在,其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涉案坟墓不论属谁家祖坟,均是已逝先人,望双方能搁置争议,以示对逝者的尊敬。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白杨坪镇石桥子村漆家沟组墓主为刘某某的多碑石坟1座为原告李X的祖坟;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1、物权所有权是对世权,绝对不允许任何人侵犯。

2、祖坟中所葬之人为至亲,祖坟也是子孙后代寄托表达哀思的载体,不能作为一件普通的物品来交换或者随意破坏。

3、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为公序良俗原则,任何人都应当主动准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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