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吉林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73元,退回上诉人吉林省XX公司。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吉林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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