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电动车遇刹车失灵摔伤,在不存在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故障的前提下,有权向共享电动车运营主体索要损害赔偿。从法律关系来看,消费者通过扫码解锁使用共享电动车的行为,本质上与运营方形成了动产租赁合同关系,同时作为接受经营性服务的消费者,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多重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共享电动车作为面向公众出租的交通工具,运营方负有法定的定期检修、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回收故障车辆的义务,确保投入市场的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风险。 如果经查明刹车失灵是运营方未及时检修、车辆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的,运营方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用户存在过错,比如故意损坏车辆刹车系统、明知刹车失灵仍然强行骑行、骑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摔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相应减轻甚至免除运营方的责任。另外,如果刹车失灵是车辆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导致的,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但消费者有权直接向运营方主张权利,无需直接对接生产厂家,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骑共享电动车摔伤后,应当优先留存哪些证据才能保障索赔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索赔的核心是证明“摔伤发生在使用涉案共享电动车期间”“车辆存在刹车失灵的故障”“摔伤结果与刹车失灵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核心事实,因此需要优先留存四类证据:第一是车辆故障证据,事发后第一时间录制车辆状态视频,重点拍摄捏刹车时的反应、车辆的唯一识别编号、车身上的运营主体标识,有条件的可以请现场目击证人留下联系方式,方便后续佐证故障情况,不要贸然将车辆锁上留在路边,避免运营方提前转移故障车辆、销毁证据;第二是事故现场证据,拍摄事发路段的环境、摔倒位置、路面状况,排除第三方因素或者自身骑行操作不当导致摔伤的可能性,如果事发时有公共监控,要及时记录监控的所属单位,后续可以申请调取监控录像;第三是交易关系证据,保存好扫码解锁的订单截图,确认订单上的车辆编号与事发车辆一致、订单时间与事发时间吻合,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第四是损害结果证据,留存全部就医材料,包括急诊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医嘱休息证明,若因伤误工需要留存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受伤前6个月的工资流水,构成伤残的还需要留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如果事发时伤情较重,建议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交警部门出具的出警记录、事故认定书是证明事故成因的极强效力证据,能够极大降低后续的举证难度。
如果共享电动车运营方以用户骑行前未检查车辆为由拒绝赔偿,合法吗?
这种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相关免责条款也属于无效格式条款。首先,共享电动车属于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的公共租赁交通工具,运营方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负有法定的、不可转嫁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相较于普通消费者,运营方更有能力、有条件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专业检测,要求普通用户在骑行前完成专业级的安全检查,明显超出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范畴,也不符合共享电动车“随扫随骑”的便民属性。其次,大部分共享电动车的用户协议中约定的“骑行前请自行检查车辆状况,因未检查引发的事故运营方概不负责”等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前述条款本质上是将运营方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用户在解锁车辆时已经明显发现刹车存在故障,仍然执意骑行最终导致摔伤的,用户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可以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运营方的赔偿责任,但运营方不能仅以“用户未检查车辆”为由直接免除全部赔偿责任。
骑共享电动车因刹车失灵撞伤路人,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这种情况需要先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基础,再结合故障成因确定最终责任承担主体。首先,若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直接成因是共享电动车刹车失灵,骑行人不存在违规驾驶、操作不当等过错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共享电动车运营方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运营方作为共享电动车的出租方和实际管理方,有义务保障车辆不存在安全缺陷,因其未尽到运维义务导致车辆刹车失灵致第三人损害的,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如果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已经发现刹车存在异常,但没有及时停止骑行、仍然继续驾驶最终撞伤路人,或者骑行人本身存在超速、闯红灯、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骑行人也需要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被撞伤的路人而言,其既可以向骑行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共享电动车运营方主张赔偿,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保障被侵权人能够及时获得救济,避免各方互相推诿责任。如果骑行人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且经查明事故主要原因是车辆刹车失灵导致的,骑行人可以就自己多承担的部分向运营方追偿。需要注意的是,发生此类事故后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留存好车辆故障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因无法证明故障存在,导致骑行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