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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次举报
2026-05-02

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之后,第一时间是由交警进行处理,或是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和解。但是也有不少事故是协商不成的。当某一方对处理的结果不满意时,就可以进入到诉讼的程序,交由法院进行处理。不过法院的处理也是有时效的。那么,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1、从事故发生日起算。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轻微,双方能就事故责任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般自事故发生日起起算一年诉讼时效。

2、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算。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

3、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算。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之一。

一、交通事故责任可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应自己承担后果。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机动车或行人进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损害。高速公路是封闭的机动车高速运行道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如果非机动车或行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相撞,所受损害应自己负责。

二、交通事故处理如何确定管辖地?

(一)地域管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说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来划分交通事故处理权限和分工的制度。

(二)移送管辖。交通事故处理移送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以后,发现自己对该交通事故并无管辖权,依法将交通事故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制度。

(三)指定管辖。交通事故制定管辖,是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四)管辖权转移。交通事故处理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活同意,将交通事故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转移至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的制度。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是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及其家属都可以要求肇事方或者是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极其严重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判处其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