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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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有何规定?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次举报


如果要一个工程可以顺利进行,建设过程中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一份有效力的施工合同无疑是最好的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对于诺成合同,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对于实践合同,除承诺生效、当事人形成合意外,还需以为特定给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法律并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为特定给付为成立条件,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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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