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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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组织集体无偿献血违法吗?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次举报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无偿献血属于自愿行为,用人单位倡导员工献血并不违法,但如果通过扣除工资或者辞退等方式强迫员工献血,则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拒绝,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律师补充: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黄维宝,咨询热线13061329900可加黄律师微信好友,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专业包括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