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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5次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律师补充: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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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