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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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紧急救助义务有何规定?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4次举报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律师补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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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