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凯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xx电器有限公司与倪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文凯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2日|分类:综合咨询 |2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吸烟被发现能否解除合同呢?答案是分情况而定,一般是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国美公司解除与被上诉人倪XX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据,国美公司是否需要向倪XX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首先,国美公司主张依据消防安全通知以及处罚条例第48条解除与倪XX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然在倪XX否认收到及知晓消防安全通知的情况下,国美公司于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通知已向倪XX公示。而未依法公示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解除依据,故该通知的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针对员工吸烟的处理,国美公司处罚条例第26条以及第54条,根据吸烟违规行为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给予警告处分以及解雇的不同处理结果。而结合在案证据,倪XX的行为难以认定属于该处罚条例第54条规定的可予以解雇的行为。
最后,即便按照国美公司的主张,解除依据为消防安全通知以及处罚条例第48条的规定。然在处罚条例第54条对何种情形的吸烟行为可予以解雇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消防安全通知将处罚条例第54条之外的吸烟行为对应为处罚条例第48条所规定的解雇情形中的“其他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化要求,情节恶劣且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行为”存在规定不一致之处。而国美公司亦未就倪XX之行为应当适用其公司所主张的条款并予以解雇进行充分举证或说明,即径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过于严苛,本院难以认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