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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范文凯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13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1日,被告因手头拮据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归还本金。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黄XX未到庭亦未具辩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至被告账户。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为此,原告聘请律师花费律师费3,000元。
上述事实,由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有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对此,双方并无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5,000元;
二、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刘XX已预交),由被告黄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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