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以公司担保作为增信手段之防范要点与诉讼中抗辩思路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公司法 |293人看过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需要其他公司以担保的形式对某债务进行增信,应如何把控风险,如已经出现违规担保之情况,该如何进行抗辩?

1.担保合同签订

在担保合同的签订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加入保证方的承诺条款,即承诺此担保合同之签订已经过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之合法有效授权,如此担保合同之签订未经授权,则视为保证人违约亦视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违约,全部债务立即到期;

    2)担保合同中必须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最好进行面签,并做好拍照记录,至少固定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此合同这一基本事实;

    3)在商业谈判时,未避免后续协商不变,应直接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作为担保合同之附件,一并要求担保方提供。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对于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应注意以下要点:

    1)如商业上有可能,在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应由债权人公司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起草;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起草前,应向担保方索要盖章版公司章程,并对索要公司章程的过程进行证据留痕;

    3)债权人律师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如有可能,直接设定为100%表决权股东决定,如无可能,亦尽量设置超过三分之二多数之表决权之股东决定;

    4)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尽量将整个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签订背景进行描述,并明确将所有的需要公司担保之范围、承担之责任列入决议事项,并将主合同、担保合同作为决议附件;

    5)如有可能,促使担保方真实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过程采用见证、拍照等手段固定证据。

3.如公司担保之增信手段存在瑕疵,如何抗辩

    首先,如在实际诉讼中,对方仍以《公司法》第十六条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为依据主张合同无效,直接使用《公司法》第十六条仅为管理型规范的案例,对对方进行反驳。

    如在实际诉讼中,对方已洞悉现有裁判规则,则仅能从表见代理的角度进行抗辩,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判纪要》”),可能抗辩的要点如下:

    1)审查对方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我方已拿到对方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此种情形下较大概率将会得以论证为表见代理;

    2)审查我方与对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商务往来,如对方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则亦可能论证为表见代理;

    3)审查对方的股权结构,如对方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由持有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等足以认定担保行为本身符合公司利益的情形,则亦可能论证为表见代理。

    4)从我方的注意义务程度入手,如我方为自然人或小型民营企业,则可从我方注意义务程度较低的角度论证构成表见代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