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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抗辩在民商事诉讼中较广泛存在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196人看过

    恶意抗辩,是指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而针对对方的请求提出抗辩。恶意抗辩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其已包含在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之中。其通常被认为是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禁反言的法理,应受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但恶意抗辩在民商事诉讼中亦较广泛存在。

    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由于市场行情、当事人自身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合作不愉快、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事件等,一方当事人发现继续履行合同会带来不利,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小于毁约所带来的利益时,其可能以双方订立合同中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常见的情形有: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预售是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方式之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向购房者出售尚未建成的房屋,并约定将来交付。在房地产大热的市场环境下,房屋建成后的市场价值与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早已今非昔比。由此出现了个别开发商主动起诉或在应诉中主张预售合同无效,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是开发商主张预售合同无效的常见理由。该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司法实践中,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法院通常认定预售合同无效。

(二)矿业权转让合同纠纷

    矿业权的价值主要由矿产品的价值、矿产储量等因素决定。矿业权转让后,矿产品市场价值可能发生较大波动,矿产储量也可能因进一步勘探而变化,矿业权的价值亦因此变化。这种变化不符合其中一方的利益,部分企业通过诉讼请求确认矿业权转让合同无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是采矿权转让主体主张合同无效的常见理由。根据该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转让合同未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可能据此主张转让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常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否定合同效力的动机常在于逃避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避免不利条款的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及《招标投标法》关于中标无效的相关规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常见理由。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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