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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企业涉税犯罪,合规行动是关键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382人看过

    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战略下,涉税犯罪的侦查工作,再不同往日的侦查存在线索来源单一、查账难、协查难、找人难、鉴定难的困难与不足。在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海量企业信息基础上,企业的数据所体现出的可疑之处一览无余。并且,随着打击涉税犯罪力度的加大,任何企业都应当自检自查,提高企业整体合规意识,避免刑事犯罪风险。

一、打击涉税犯罪,不仅仅牵涉虚开骗税违法犯罪风险

(一)虚开骗税违法犯罪风险

    税务信息化发展、智能化涉税犯罪侦查体系建设,使得涉税犯罪侦查打击力度大幅增强。公安机关公布十大打击涉税犯罪典型案件中,包括如下罪名与典型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虚开类罪名:

    (1)控制大量空壳公司领购发票后大肆对外虚开;

    (2)采取“变票”方式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将非应税产品发票变更为应税产品发票;

    (3)在多地注册大量空壳公司,通过伪造合同、资金走账回流、“洗票”等方式进行虚开;

    (4)控制多家空壳公司,从上游企业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向下游企业大肆虚开并收取开票费;

    (5)采取注册空壳公司、收购僵尸企业等方式,大肆骗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6)通过成立10余户空壳劳务派遣服务公司,非法购买、冒用大量自然人身份信息,虚构劳务派遣业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大肆虚开“劳务费”、“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罪:

    (1)利用白银、铼板经简单加工组装成所谓有高技术含量的“溅射靶材组件”并出口至香港,再将白银拆解后就地销售,铼板走私回流境内,大肆骗取出口退税;

    (2)先后注册成立几家“假出口”生产企业,以皮草类货物虚假报关,并伪造虚假备案单证、虚假资金流。

    制售假发票类罪名:研发、使用非法软件并套打出售假发票。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对于判断空壳公司的侦判能力大幅增强、收网犯罪主体更加全面精准;账、税、票是否一致一目了然。因此,企业对于过去通常采取的关联公司间走账、虚构价格、账外销售等财税不合规做法应尽快采取合规行动。

(二)其他可能波及的刑事法律风险

    打击涉税犯罪,可以说是提高整体刑事犯罪侦查力度的极佳切入点。正如公安部发布会介绍,涉税犯罪呈现出与多种经济犯罪互相复合的特点。“许多涉税违法犯罪都要利用地下钱庄转移资金;有的犯罪分子通过虚开虚增公司业绩,以骗取银行贷款或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发票实施贪污、职务侵占等犯罪。”

    上述关联犯罪行为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经营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贪污贿赂类犯罪;职务犯罪等大量经济犯罪罪名。

    一家涉及虚开骗税等涉税犯罪的企业落网,与之相关的其他数十家企业的涉税犯罪或其他刑事犯罪风险被办案机关关注的可能性将呈几何倍数增长。因此,在持续高压地打击涉税犯罪环境下,企业不单需要关注税务合规风险,也需要将整体刑事合规行动尽快落实。

二、从涉税风险防范角度,企业合规行动整体建议

    事前角度: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应当尽早规范企业财务税务账目,不再使用私户收款、将账外资金合规处理、及时补缴税款;每一笔交易应当保存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全套资料,做到三流一致;加强对合作相对方的审查,避免产生内外勾结、虚构项目、虚构交易情况;增强企业整体税务合规意识,在智能化、数据化监管、侦查时代,杜绝过去对于偷税漏税、虚构交易、账外交易行为的侥幸心态。

    事后角度:企业如被税务机关稽查或被公安机关侦查,应当积极配合、避免产生例如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其他违法犯罪风险;同时应当及时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及从轻、减轻情节。

    无论在事前合规还是事后应对角度,企业都应重视合规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借助专业力量为企业实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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