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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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驰名商标的本质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6日|分类:知识产权 |245人看过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据此可以看出: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驰名商标就相当于一种具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这与普通民众所认为的驰名商标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消费者把驰名商标堪称顶尖品牌,是质量优良的保证。然而如果从商标的起源以及驰名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实际上却不是这样的。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它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商标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有序的竞争的同时,也伴随着不正当的市场竞争。商标制度的产生能一定程度上规制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产生的侵权,但对于不同产品之间甚至跨类产品之间的商标侵权却显得束手无策,特别是那些驰名的具有较高信誉的商标被侵害之后如何救济。针对这种情形就产生了驰名商标这一制度设计。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图来看: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商标,而是一种商标保护的方法,这就是驰名商标的本质。同时根据驰名商标个案有效,被动认定的规则,只有当有一定驰名度的商标遭遇到跨类的在不同商品上侵权,并且救济缺失的情况下,才能向司法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即使被侵权商标被确认为驰名商标,其对抗效力也仅及于该案。而不能用于之后的类似案件中。也就是我们认定原则中所说的个案有效的本意。

    简单地讲,只有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这个个案中,被侵权商标才是驰名商标,之后即使有类似侵权行为出现,被侵权商标也不能以自己是驰名商标来对抗侵权者,即使发生再次侵权也需要在另案中重新认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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