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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附带影响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1日|分类:公司法 |2905人看过

    上市公司董监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可能对其所在的上市公司产生附带影响,包括影响其所在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同时,上市公司董监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也会对其自身产生不利的附带影响。具体事项如下:

1. 对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影响

(1)影响其担任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

    根据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的规定,如上市公司董监高候选人最近三年内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的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则同上。

(2)影响其担任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最近三年内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3)影响其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交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应无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不良记录。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近三年曾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不良纪录。

(4)影响其担任上市公司董秘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具有最近三年曾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3.2.4条的规定,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最近三年内曾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员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2. 对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 对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6个月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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