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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处罚程序有哪些?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1日|分类:银行 |857人看过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若干政策性文件,探究银行业监管的趋势和思路,并结合实践经验,在对银行监管处罚程序进行简要解析的基础上,探讨处罚程序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随着监管态势趋紧,监管部门与银行的“互动”也将不可避免地呈现上升趋势。银行监管机构实施处罚,一般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审理、审议、决定等环节,每个环节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对于立案及调查取证工作,主要由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相关机构有权管辖。自立案之日起,一般需要于90日内完成调查,该期限无法完成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加以延长,如果仍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违规事实的,则应作销案处理。调查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须制作调查报告,报告中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将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报告、相关证据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理。审理工作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该期限可经过一定程序加以延长,审理期间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0日,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后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须制作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作出后,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将以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议,审议的范围全面涵盖程序与实体问题,最后由委员会委员进行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处罚决定,进而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的审议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从拟被处罚的银行的角度,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将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监管机构。对于该陈述和申辩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查,对银行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应交监督检查部门或自行调查核实。

    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拟被处罚的银行可申请进行听证,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于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其具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未达到该“重大”标准的,依然可申请听证,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同意该申请。听证的程序与一般诉讼庭审程序较为类似,主要包括双方发表意见、举证质证、辩论并陈述最后意见等,这些内容均被完整地记录在听证报告中。如果听证工作组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交监督检查部门核实。

    对于拟被处罚银行提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合理的,均可通过相应程序,对行政处罚的事实、定性依据、处罚种类及量罚幅度等进行调整。

    完成上述程序后(当然,也可以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监管机构仍认为应当进行处罚的,将作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银行对此应依法履行。对处罚决定书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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