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人、承销商如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承担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如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行为涉及欺诈发行(即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则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债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如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行为涉及一般信息披露违法(即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则可能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公司债券的承销商存在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可能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2、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告的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债券的承销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可向公司债券发行人、承销商等主体主张投资差额损失。
3、刑事责任
如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债券募集文件中隐瞒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或后果严重的情形,则可能涉嫌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如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披露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则可能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