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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被害人身份以及被害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600人看过

    被害人是一个刑事案件的开始,当危害结果已经产生,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于侵财类的犯罪,被害人也需要并有权利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如何认定被害人身份与被害人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一、谁是被害人?

    被害人(被害单位)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即危害结果的担受者。因此,被害人的损失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实践当中,尤其是诈骗类案件,直接被骗的主体可能和最终担受损失者不一致。例如,A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由B担保,后A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银行是直接被骗主体,但银行通过担保收回贷款,没有产生损失。B是担受损失者,B能否直接从刑事程序获得财产退赔,取决于B能否争取到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身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具有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身份,身份对应着程序和实体上的权利,因此,认定谁是被害人对参与刑事诉讼程序是十分重要的。

二、被害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身份,有权参与庭审的各个环节并发表意见。除此之外,被害人还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的诸多重要权利:

1、控告、自诉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实践当中,由被害人直接报案的案件,相比于其他主体的举报,更容易引起办案机关重视,从而开启刑事程序。

    对于以下三类案件,被害人有权作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委托诉讼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能够向检察机关申请阅卷,提交诉讼代理人意见,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就程序与实体问题与司法机关沟通交流,从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申请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5、要求赔偿与涉案物品的发还

    根据相关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对于侵财类案件中,赔偿和发还问题最受被害人的关注,如何最大化地挽回损失也取决于办案机关、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甚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三、如何争取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在公权力主导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也是如此。如何争取被害人的身份以及如何从刑事诉讼中获得财产最大化地追回、诉讼权益最大化地保障,均是值得被害人和法律工作者关注的问题。

1、在争取身份上:

    首先应当明确自身损失的产生原因,判断损失是否与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分析自身是否是被害人。同时也应当分析、判断,是否通过刑事诉讼路径解决问题为最优选择。在一系列梳理和评估后,考虑是否作出控告动作,使刑事案件因此而起,从而在一开始树立起被害人的身份。如出现争议,也应当做好全面分析,依据自身应有的法律地位,合理合法地向相应机关/主体提出相关请求。

2、在争取权益上: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被害人一方应当充分参与刑事案件的各个环节,做到了解案情、掌握进展,在恰当的时机及时与司法机关沟通,让司法机关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在诉讼参与人各方的积极参与中,实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刑事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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