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日公司对周某出差报销事宜进行调查时,周某承认其在某日出差时与酒店前台服务员串通,将房费开成更高价格的发票,价格差额共四百余元。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费用报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权享受任何经济补偿。公司据此向周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周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约五十万元,未获得仲裁委支持。周某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周某与酒店服务员合谋,住宿费发票金额多开400余元,并以该多开金额的住宿费发票进行出差费用的报销,周某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为此,公司以周某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综上,周某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于周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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