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侵权责任、看管义务、因果关系
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诉求:请求对方承担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
案情:2023年12月11日,胡女士驾驶电瓶车途径***镇某路段时,张先生饲养的犬只追逐电瓶车,导致胡女士受惊吓并摔倒受伤,后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民警对张先生进行法制教育且告知不能散养犬只。2023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27日,胡先生在县卫生院住院治疗16天,自费支出医疗费11802.09元;出院诊断:外踝骨折、慢性胃炎、中度贫血;医生建议:注意加强营养,避免剧烈活动造成2次损伤,门诊随访。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14日,李某梅在云阳县堰坪镇卫生院住院治疗15天,自费支出医疗费5495.18元;出院诊断:腓骨骨折、慢性胃炎、椎动脉型颈椎病;出院医嘱:减轻活动,院外继续治疗,出院带药。胡女士认为是因为张先生所饲养的犬只导致的受伤,张先生应当承担责任,但张先生认为其犬只未实际撕咬胡女士,胡女士的伤情是其自己造成的,故拒绝承担责任。
律师代理胡女士
维权结果:最终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胡女士的损害与张先生饲养的犬只致使胡女士受到惊吓且摔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先生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而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女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张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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