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罪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610万元)。
检方原量刑建议五年实刑,最终判缓,降幅20%。
核心裁判逻辑:从犯认定、数额扣减(剔除正品混售、刷单及退货流水共计240余万元)、主观明知推定不成立。
案情背景
2024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白云区某皮具档口经营者老陈(化名)刑事拘留,同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金额610万元(含现场查获货值)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五年有期徒刑。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本人介入。
主要法律争点和破局点
检方以“微信聊天记录+上游同案指认+十二年从业经历”推定“主观明知”→经梳理八年供应商合作关系+固定授权书复印件,切断明知链条
检方拿出了几样东西:老陈微信里跟供应商的聊天记录中出现了“高仿”“复刻”等字眼;上游制假被抓后第一时间指认老陈“肯定知道是假的”;他做了十二年皮具生意,拿货价只有正品的一到两折。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这种价格悬殊本身就可以推定“明知”。
接手之后我干了件事,说起来没什么技术含量但很花时间——在白云区那个皮具城蹲了三天,把老陈跟供应商八年来的合作时间线从头到尾理了一遍。对方一直以“外贸尾单”“工厂清货”的名义供货,老陈手里还留着对方早些年提供的一份“品牌授权书”复印件(现在看是伪造的)。一个做了八年生意的人,基于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和对方主动出具的书面文件,形成对货源合法性的合理信赖,这个逻辑在情理上站得住。
庭审时法官专门问老陈:“你凭什么相信那授权书是真的?”他回答:“他跟我做了八年生意,从来没出过问题。”这个回答比任何法条引用都有说服力。我向法庭提出的是:刑法上的“明知”要求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事人已尽到了形式审查和注意义务,不能因为价格偏低就直接推定他“应当知道”是假货。合议庭在这个问题上没有支持检方。
检方以“销售流水370万+现场货值按正品估价240万”认定犯罪金额→经逐笔核验订单+剔除刷单退货+现场查获部分主张未遂,核减240万
检方认定的610万由两部分构成:已销售流水370万(检方称含刷单和退货),现场查扣货品按正品估价240万。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金额25万以上即属“数额巨大”,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检方建议五年,严格按条文来不算重。
但这个案子有个特殊之处:老陈的档口同时卖十几个品牌,线上店铺挂着几十款商品,后台数据非常混乱。我和助理花了一整周时间,把后台订单逐条过了一遍。370万流水里大概120万左右的订单查不到物流信息,或者已经全额退款——这些属于典型的刷单和无效交易。另外还有大约50万的货品,老陈能拿出正规代理商的进货合同和发票,属于正品销售。
真正改变量刑基准的是现场查扣那240万的处理。我主张这批货一件没卖出去,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合议庭采纳了这个逻辑,把240万从既遂金额中剥离出来,量刑基准由此下移。
检方以“工商登记经营者=主犯”指控全部犯罪事实→以“货源和定价均由上游决定+仅负责终端零售”争取从犯认定
老陈虽然是档口的工商登记经营者,但他的实际角色跟“主犯”差得很远。上游供应商每天主动送货上门,卖什么价、送什么货,全是对方说了算。他不参与货源组织,不参与品牌仿制,在整个链条里就是“摆出来卖”这个终端环节。
我向合议庭提交了三组材料:供应商的送货记录、老陈跟上游的全部微信沟通记录、两个隔壁档口经营者的证人证言,指向同一个事实——老陈在整条犯罪链条中只起辅助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写得清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辅助”这两个字,说的就是老陈这种情况。合议庭最终采纳了。
同类案件实操建议
档口卖假货被抓,选律师到底看什么
别听他嘴上说认识谁。这种案子拼的就是两样本事:第一,愿不愿意花时间对着后台数据一笔一笔对账;第二,能不能从进货渠道里找出“合理信赖”的证据。看律师过往案例里有没有金额核减、从犯认定、主观明知打掉的记录,比什么都实在。
人刚被抓,家属最该做什么
第一时间请律师去会见,同时做一件事:把店里所有的进货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备份、网店后台截图全部保存好,别删。见过太多家属一慌神就把店铺后台清空了,后来律师想证明“有一部分货是正品”“有一部分是刷单”,连原始数据都没有,说什么都白搭。侦查阶段的37天是黄金期,别等批捕了再动。
刷单、退款的流水真的能剔掉吗
能,但前提是证据得在。刷单要有“无物流记录”或者“物流轨迹异常”的后台截图佐证,退款要有订单状态为“已退款”的系统记录。这些证据在侦查阶段就要提交,到了审判阶段再拿出来,检方和法院可能会认为你是在“临时拼凑”。本人见过有的案件,就因为家属在第一时间保存了完整的后台快照,硬生生从检方认定的销售金额里剔掉了七八十万。
律师复盘
这案子最悬的一步在第一次会见。当时老陈已经做了三份笔录,每一份都清清楚楚写着“我知道是假货”。追问之下才知道,侦查人员跟他说“你做这行十二年,说不知道谁信?认了态度好我们帮你争取轻判”,他信了。我立刻申请调取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发现讯问过程中存在诱导性发问——“你卖了这么多年包,这价格能是真货吗?”我据此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把三份口供里关于“主观明知”的内容全部排除。这件事告诉我一个教训:做这类案件,拿到案卷第一件事永远是调审讯录像,对着录像看笔录,而不是只看书面材料。笔录上写的东西,跟当事人实际说了什么,有时完全是两回事。
作者 | 林智敏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领域集中于知识产权犯罪辩护与商业刑事合规。本案办理过程中,带队完成数百笔订单的逐条核验、现场走访固定供应商关系证据、以审讯录像审查为突破口排除主观明知口供,取得从犯认定与金额核减的双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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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