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一份“完美”协议下的致命陷阱
2022年初,我的客户——一家处于扩张期的新能源设备制造商A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开始寻求融资。不久,一家背景光鲜的B基金通过中间人递来橄榄枝。与常规借款或股权投资不同,B基金提出了一套看似双赢的“创新”方案:以增资扩股形式向A公司注资5000万元,换取15%股权。双方据此签署了《增资协议》,并附带一份被标注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
正是这份《补充协议》,埋下了危机的种子。协议核心条款规定:无论A公司未来三年经营状况如何,其实际控制人C某都必须无条件以“初始投资额加年化12%固定收益”的价格,回购B基金所持的全部股权。条款措辞严谨,违约责任清晰,堪称一份“完美”的法律文件。
前两年,合作尚算平静。直至第三年,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A公司出现短暂亏损,未能达成某项次要经营指标。B基金立即启动“核按钮”,依据《补充协议》向C某发出回购通知,要求连本带利支付总计逾6800万元。在协商无果后,B基金随即提起诉讼,将C某与A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我们团队介入时,形势极为严峻。表面证据对我方极为不利:协议白纸黑字,回购条件已触发。若按常规的合同纠纷思路应对,败诉几成定局。然而,在反复研读交易文件、梳理全部沟通记录后,一个清晰的判断浮出水面:这绝非简单的股权投资纠纷,而是一起典型的 “名股实债” 交易。我们的制胜之道,在于坚决 “穿透” 股权投资的华丽外壳,直抵民间借贷的法律实质。
二、破局之道:构建“名股实债”的四大认定体系
面对不利局面,我们没有在履约细节上过多纠缠,而是将诉讼策略聚焦于对交易本质的重新定性。我们向法庭系统论证了本案构成“名股实债”的四个核心特征,层层递进,揭穿其借贷本质:
第一,风险承担机制的彻底缺失。 “股”与“债”最根本的区分,在于风险是否共担。真正的股权投资,投资人收益与企业经营深度绑定,盈亏同源。而本案中,B基金通过《补充协议》完全规避了经营风险:无论A公司盈利还是巨额亏损,其都能按期收取固定收益,并于到期后“安全退出”。这种“旱涝保收”的安排,与借贷关系中债权人收取固定利息、到期收回本金的特征完全吻合。
第二,
第二,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形骸化。 尽管完成了工商登记,但B基金从未意图行使真正的股东权利。其委派的董事不参与核心技术决策,不过问市场战略,仅对财务数据保持“高度关注”。所有行为逻辑,都围绕如何确保其固定收益与回购权利的实现。这种“债权人思维”与其持有的股权身份产生了根本性冲突。
第三,交易结构与退出路径的借贷化设计。 真正的股权融资,退出路径充满不确定性,依赖于公司价值的成长。而本案设定了精确的“贷款”期限(3年)、固定的“利率”(年化12%)和明确的“还款保障”(原股东个人回购)。整个交易闭环的设计,清晰地指向了一笔有抵押、有固定期限和固定回报的“贷款”,而非风险投资。
第四,资金用途与尽调逻辑的背离。 B基金自称进行“产业投资”,但其内部风控文件显示,其决策依据并非A公司的技术前景或市场空间,而是实际控制人C某的其他资产估值与担保能力。资金注入后,也并未用于协议约定的产能建设项目,而是大部分用于偿还A公司既有债务。这进一步印证,其提供的是“融资解决方案”,而非“战略投资”。
基于以上严密论证,我们明确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增资协议》及其工商变更登记,仅是为此笔借贷提供的“担保性让与”或“交易结构外观”,不应作为认定最终权利义务的依据。
三、庭审决胜:证据链条与法理逻辑的双重奏
法庭上,对方律师反复强调契约自由与商事外观主义,主张应尊重书面协议的绝对效力。
我们对此进行了针锋相对且有理有据的驳斥:
用证据还原真相: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双方磋商阶段B基金项目经理多次使用“贷款利率”、“放款条件”等措辞的通讯记录;B基金内部将该笔投资列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台账;以及A公司收到款项后立即用于清偿第三方债务的完整银行流水。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无可辩驳的链条,生动还原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交易全貌。
以法理支撑穿透:我们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政策精神,以及关于“穿透式监管”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审判原则,强调在审理此类复合型交易时,人民法院应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以防止以合法形式规避法律或监管规定。
精准切割责任主体:我们进一步主张,在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借贷后,还款主体应限于借款人。本案中,具有借款意思表示且承诺承担回购义务的是C某个人,A公司仅是资金接收方和股权登记载体。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此举成功地为这家仍在运营的企业保全了生机。
四、裁判结果与行业启示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属于“名股实债”,实质为民间借贷。判决C某向B基金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标准按起诉时一年期LPR计算,远低于约定的12%),并驳回了B基金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B基金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最终通过执行阶段达成和解,我方当事人以远低于原告诉请的代价,化解了这场足以压垮企业的巨额债务危机。
本案的胜诉,其意义远超个案本身,为市场各方敲响了警钟:
对融资企业而言:在引入资本时,必须清醒识别交易结构的法律本质。切勿被“股权投资”的名义所迷惑,对于涉及固定回报、远期回购等条款的协议,务必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厘清自身可能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商业创新不应以法律关系的模糊为代价。
对投资机构而言:意图通过“名股实债”模式规避监管、获取固定高收益的操作,在司法实践中正面临越来越严格的审视。一旦交易结构被“穿透”,不仅预期收益可能无法实现,整个交易安排也可能被重新定性,引发重大法律与商业风险。
对法律实务者而言:处理此类案件,必须具备“穿透式”审查的思维和能力。不能满足于合同文本的表面解释,必须深入交易背景,追踪资金流向,综合运用证据还原当事人的真实合意。这要求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还需对商业与金融实务有深刻理解。每一起“名股实债”纠纷,都是形式与实质的较量。作为律师,我们的价值正是在于拨开复杂交易的迷雾,捍卫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回归其应有的、真实的轨道之上。
关键词
投资合同纠纷律师; 名股实债诉讼律师; 商事争议解决律师;
投资纠纷律师; 公司法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资深商事律师; 合同诉讼专家; 企业融资法律风险;
股权回购纠纷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复杂商事合同争议的深度代理与战略解构。在投融资纠纷领域,其尤为擅长对“名股实债”“对赌协议”等混合型交易进行法律定性穿透,善于从纷繁的商业安排与合同文本中,精准锚定当事人真实合意与核心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构建极具说服力的诉讼攻防体系。
凭借对金融与公司法交叉地带的深刻理解,林律师在代理本案类案时,往往能跳出形式束缚,直抵交易实质,通过证据链的精密编织与法理的创新性适用,多次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实现逆转胜诉。其承办的“名股实债”认定案因裁判规则提炼典型,曾获选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参考案例,展现了在高端合同纠纷领域的前沿处理能力与业界影响力。
作为多家大型企业的首席诉讼顾问,林律师以其冷峻的战术思维、深厚的学理功底及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高端商事争议解决市场享有卓著声誉。
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