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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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主观故意的证明困境与辩护突破口——从“明知”到“放任”的司法认定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1-22

在刑事辩护的版图上,走私罪案件构成了一片独特而复杂的战场。这里没有街头暴力犯罪的鲜明痕迹,也少有激情犯罪的汹涌情绪,取而代之的,是堆积如山的报关单、错综复杂的物流记录和包裹在合规外衣下的商业行为。检察官的核心任务,往往是从这些冰冷的客观文件中,去勾勒并证明被告人内心那颗被指控为“明知”且“放任”的犯罪之心。从我执业以来经办了上百起走私案件,深知这场关于“内心确认”的证明与反证明之战,其复杂程度远超刑法条文的白纸黑字,它直接关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辩护工作的枢纽所在。

主观故意的证明困境,根植于其证明对象的无形性。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除了被告人自白,无法被直接观察。因此,司法实践发展出了一套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的证明方法。但问题随之而来:从哪些事实可以推定出“明知”?推定的逻辑需要严密到何种程度,才能跨越“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门槛?实践中,控方时常倾向于建立一种简洁直接的关联。例如,当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存在显著差异时,很容易推定货主或负责人“应当知道”并在故意偷逃税款。这种推定的危险性在于,它可能忽略了现代商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多层级委托、专业中介操作和信息链失真。

我曾代理一起案件,进口商因报关行错误申报芯片型号而被诉走私。控方咬定其“应当知道”。我们的辩护,便是通过海量的内部邮件、审批流程和财务记录,精细重构了该公司采购、物流与报关环节完全分离的运营事实,成功论证了当事人作为决策者,其认知范畴在于商业层面,对报关行技术性操作中的“小动作”既无监控可能,亦无实时知晓的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事实认识错误”的观点。此案说明,打破从“客观不符”到“主观明知”的机械推定,是辩护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防线。

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更体现在从“明知”到“放任”的滑移认定上。“放任”作为间接故意,意味着行为人虽不追求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听之任之。在走私案件中,常见情形是行为人对货物性质、价格可能存有模糊疑虑,但出于商业效率、成本或信任,选择了不深究、继续推进。控方会主张,这种“怀疑”叠加“不作为”,便构成了刑法上的“放任”。这里的辩护关键,在于精准区分商业活动中基于合理信赖的“风险承担”与刑法上具有可谴责性的“意志放任”。

?冀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便是一个典型。法院认定,作为专业人员的冀某某,在明知实际成交价高于申报价的情况下,长期沿用错误的“公式定价”方式申报,结合其专业身份,推定其对偷逃税款持放任态度。若我代理此案,我的反制策略将聚焦于?解构“长期行为”与“故意”的必然联系?。我会深入挖掘该定价公式的历史成因、行业背景(是否曾存在模糊的合规指引或行业惯例),并搜集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更可能源于对复杂税则的理解偏差或认知错误,而非对违法结果的积极放任。辩护的核心,是将“持续性错误”的性质,从“间接故意”扭转为“基于错误认知的过失”,从而动摇整个推定故意的基础框架。

当案件涉及走私对象不明时,“概括故意”下的认定问题则更为棘手。?王某某等人走私冻品案?中,部分货物混有疫区禁止进口品,被告人辩称不知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走私具体对象不明确的,按实际对象定罪;但确有证据证明受蒙骗的,可酌情从轻。如果我代理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辩护焦点将全力构筑 ?“受蒙骗的认识错误”? 证据链。通过梳理通讯记录、付款凭证、过往合法交易记录,并论证当事人对上家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等文件存在合理信赖,自身缺乏对冷冻集装箱内部货物的直接查验能力与条件,从而主张其仅对“走私普通货物”有概括故意,而对“走私禁止进出口货物”这一更重罪行,因受蒙骗产生了?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此策略旨在将指控罪名限缩在较轻的范畴,并为量刑从轻争取关键空间。

那么,面对上述重重困境,辩护的突破口究竟何在?结合实务,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系统构建防御体系:

第一,是极致精细化的事实重构。?

律师的角色不能是卷宗的被动阅读者,而必须是案涉商业活动的“考古学家”。我们需要深入挖掘一切可能反映行为人真实认知状态的痕迹:从微信工作群的碎片化交流,到内部审批系统的历史日志;从财务付款的备注信息,到行业内的通行操作惯例。目标只有一个:用细节丰满、逻辑自洽的“行为场景”,去对抗控方可能存在的、简单化的“故意”叙事。事实的厚度,是辩护最坚实的基石。

第二,是刑法理论的精准运用与辨析。?

必须娴熟掌握并能在法庭上清晰阐释“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微妙的心理差别。前者是“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后者是“预见可能发生,但相信能够避免”。这绝非文字游戏,而是决定罪责性质的关键。通过分析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具体言行、采取的预防或补救措施、其一贯的谨慎程度等因素,我们可以有力论证,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更趋近于后者,从而从根本上否定“放任”的成立。

第三,是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发起攻击。?

对于控方依赖的推定,我们必须敢于并善于提出“合理怀疑”。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非“高度盖然性”。我们要系统性地审视控方证据链,寻找其中的断裂处与多种可能性解释。特别是当案件中存在第三方(如不可靠的报关行、提供虚假信息的供货商、存在过失的下属)时,必须坚决主张,这些因素完全可能阻断从客观行为到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唯一性推论。

第四,是全流程的专业沟通与说服。?

有效的辩护不止于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贯穿于审前与检察官、法官的每一次专业交流。通过提交论理扎实的律师意见、精心准备的类案检索报告,我们可以引导司法官的视线,关注那些卷宗里沉默却至关重要的细节——行业的特殊性、交易的复杂性、决策的局限性。将抽象的法律争议,拉回到具体、鲜活、充满变量的商业事实本身,是赢得理解和认同的关键。

律师总结

归根结底,走私罪主观故意的辩护,本质上是一场关于“人”在复杂商业环境中如何认知与决策的理解之战。我们辩护的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是一个在特定信息、压力和局限下做出选择的鲜活个体。司法认定从“明知”到“放任”的每一步,都应饱含对商业实践多样性与人性认知局限性的审慎与尊重。作为律师,我们的使命与价值,正是用专业、细致与执着,守护这份审慎与尊重,在法律的天平上,为每一个被指控的“故意”找到最贴近事实与公正的刻度。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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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领域专家。其执业生涯逾二十载,深度专精于走私犯罪的精细化、体系化辩护,尤擅于解构“客观行为模式”与“主观责任认定”之间的复杂连接。在涉及“明知”与“放任”等核心主观要素的司法证明困境中,林律师凭借对跨境贸易全链条、海关监管逻辑及复杂商业实态的深刻洞察,长期致力于从“通关动作的物理性违规”与“贸易架构的税差设计”中,精准剥离单位意志与个人故意,于行为定性的根源处构建颠覆性辩护策略。

其代理的系列重大案件,因在主观故意证明标准、概括故意限缩、认识错误适用等根本层面取得突破,不仅为当事人赢得关键空间,亦对走私罪裁判规则的精细化发展产生了实质影响。其学术著述植根于丰富的实战淬炼,以清晰的理路穿透纷繁的案卷表象,在刑事辩护理论与实务界均享有盛誉。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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