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当事人
原告一: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
原告二: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三: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某(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一(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长期从事对新加坡板金出口业务,并稳定获得由新加坡方面分配的某地区板金出口配额。被告二赵某曾是该公司的员工,长期负责板金业务,与新加坡方客户建立了联系。
赵某离职前,其亲属成立了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被告一公司(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赵某在该公司任职。其后,新加坡方在经过调查比较后,将2018年的出口配额从原告处转授予被告一公司,导致原告丧失该重要商业机会。三原告遂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公司与被告二赵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利用原告的商业渠道经营板金业务。
2、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关于商业机会的正当获取,我方获得配额是基于新加坡方的独立商业判断和自身实力,而非不正当手段。?
2、赵某运用其个人知识、经验与技能为现单位服务,未违反竞业限制或侵犯商业秘密,属正当行使劳动权利。??
3、原告试图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不适当地限制市场竞争与员工择业自由。?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赵某在职期间筹划设立竞争公司,以及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单位掌握的知识、经验和客户关系为竞争公司服务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一公司攫取原告长期持有的商业机会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定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了商业机会保护与员工竞业行为的核心边界。法院指出,可合理预期的商业机会虽受保护,但法律仅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攫取。员工离职后运用其个人知识、技能参与竞争,本身不具不正当性。此案警示企业应优先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等契约方式主动防范风险,而非过度依赖事后诉讼。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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