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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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涉出口配额争夺不正当竞争案助被告免于300万元赔偿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次举报
2025-10-16

一、 当事人

原告一: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

原告二: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三:广东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赵某(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原告一(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长期从事对新加坡板金出口业务,并稳定获得由新加坡方面分配的某地区板金出口配额。被告二赵某曾是该公司的员工,长期负责板金业务,与新加坡方客户建立了联系。

赵某离职前,其亲属成立了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被告一公司(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赵某在该公司任职。其后,新加坡方在经过调查比较后,将2018年的出口配额从原告处转授予被告一公司,导致原告丧失该重要商业机会。三原告遂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一公司与被告二赵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利用原告的商业渠道经营板金业务。

2、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四、被告(我方)代理意见

1、关于商业机会的正当获取,我方获得配额是基于新加坡方的独立商业判断和自身实力,而非不正当手段。?

2、赵某运用其个人知识、经验与技能为现单位服务,未违反竞业限制或侵犯商业秘密,属正当行使劳动权利。??

3、原告试图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不适当地限制市场竞争与员工择业自由。?


五、 案件争议焦点

1、赵某在职期间筹划设立竞争公司,以及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单位掌握的知识、经验和客户关系为竞争公司服务的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一公司攫取原告长期持有的商业机会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认定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了商业机会保护与员工竞业行为的核心边界。法院指出,可合理预期的商业机会虽受保护,但法律仅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攫取。员工离职后运用其个人知识、技能参与竞争,本身不具不正当性。此案警示企业应优先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等契约方式主动防范风险,而非过度依赖事后诉讼。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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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