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成功驳回上诉方54万元高额索赔
一、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个体经营者)
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上诉方公司(广州市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箱包拉杆的T形件装配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合法有效。上诉方公司经调查发现,梁某某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制造、销售,并通过抖音平台以发布视频(展示设备并配文“今天又卖了一台机器”“需要的下单”等)方式进行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梁某某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停止制造、销售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但未支持上诉方公司要求停止“许诺销售”行为的诉讼请求。上诉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上诉方梁某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上诉方梁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4万元;
3、判令被上诉方梁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被上诉方代理意见
1、上诉人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无法建立抖音视频内容与本案特定被诉侵权产品之间的唯一关联性。
2、一审法院在法定赔偿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5万元赔偿额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54万元赔偿请求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五、案件争议焦点
1、梁某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针对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从而应判令其承担停止该项行为的侵权责任
2、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5万元赔偿数额(含合理开支)是否过低,是否应予提高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1、被告梁某某构成专利侵权,判令其停止制造、销售行;
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二审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6千元由上诉方公司负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证明力。权利人主张线上许诺销售时,必须提供能锁定本案特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强关联证据,否则诉请难以支持。同时,在法定赔偿下,高额索赔需依托于侵权获利或自身损失的扎实证据,而非主观预期。即便被告缺席,原告的举证责任亦不因此减轻。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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