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广州某某照明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第三人(原审被告):牛某(上诉方法定代表人)
二、案情简介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上诉方(某工程公司)经专利权人林某某排他许可,获授权对案涉专利(“LED路灯”)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维权。被上诉方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固定证据,证明上诉方在其店铺门头展示被诉侵权产品,并通过微信向被上诉方发送了包含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电子图册,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被上诉方遂提起诉讼,指控上诉方(某照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某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 被上诉方(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上诉方和第三人牛某赔偿被上诉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2、判令上诉方和第三人牛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四、上诉方辩护意见
1、一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方(采用陷阱取证方式取得证据,仅采信公证取证证据,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2、一审判决未甄别被上诉方是知识产权领域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五、案件争议焦点
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上诉方是否实施了侵犯被上诉方专利权的行为?
3、如若侵权成立,上诉方与第三人牛某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六、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上诉方、第三人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承担。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法院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方法认定侵权成立,明确了细微设计差异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近似性的判断。判决肯定了可信时间戳的电子证据效力,并认定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在赔偿数额酌定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认定方面,也体现了知识产权审判的精细化考量。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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