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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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律规定数额是否有效?

发布者:张硕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1日|分类:劳动纠纷 |2005人看过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N。有些时候劳动者为了尽快拿到补偿金,与用人单位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解除协议,但是协议约定的经济赔偿金金额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那么双方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解答: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但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按法律规定计算的金额,除非劳动者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否则该协议书对双方应当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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