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审结日期:2024 年 10 月 29 日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瑞敏、郭培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卢某
二、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一)合作关系与项目承接
原告张某长期从事建筑防水业务,可提供防水材料供应、瓷砖辅料供应及防水工程施工服务;被告卢某则以承接装修工程为业,双方此前存在业务往来基础。
2022 年 3 月,被告卢某成功承接沈丘县九龙府小区 11 号楼 104 室的装修工程。考虑到自身在防水工程领域的资源与技术局限,卢某决定将该装修项目中的防水工程单独交由张某完成,双方约定施工方式为 “包工包料”—— 即张某负责提供防水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并组织人员完成施工操作。
(二)工程结算与款项拖欠
2022 年 8 月 27 日,张某按约定完成全部防水工程施工并交付成果后,双方通过微信平台进行工程款项结算。结算过程中,张某根据实际发生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拟定了欠条内容并发送给卢某核对。卢某仔细查看欠条内容后,以 “中中,好嘞好嘞” 的回复明确表示认可。
该欠条核心内容载明:“今欠张某防水款(小写)24471 元(大写)贰万四千肆佰柒拾壹元整,该欠款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 1% 支付违约金。如有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欠款人:卢某(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结算后,卢某仅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 800 元款项,剩余 23671 元款项经张某多次电话、微信催要,卢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2024 年 10 月 24 日,张某再次与卢某通话协商欠款事宜,通话中张某提及 “此前账目约 24500 元,你已支付 800 元,剩余 23700 元左右”,并提议 “到法院签订协议、制定还款计划以避免开庭”,卢某以 “嗯,中”“中中” 的回复再次确认了欠款事实及大致金额,却仍未实际推进还款。
三、原告诉求与法院审理
(一)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卢某支付拖欠的防水工程款和劳务费共计 23671 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卢某承担。
(二)被告应诉情况
被告卢某经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三)法院事实认定与裁判理由
法律关系界定: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承揽合同” 的构成要件 —— 原告张某按照被告卢某的要求完成防水工程施工并交付工作成果,卢某需向张某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
责任义务判断:根据承揽合同的权利义务规则,张某已按约定完成防水工程并交付合格成果,履行了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卢某作为定作人,在接收工作成果后,理应按照双方结算确认的金额及时支付报酬,其长期拖欠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欠款金额核实:结合双方 2022 年 8 月 27 日的微信结算记录(卢某认可 24471 元欠款)、2024 年 10 月 24 日的通话录音(卢某确认已支付 800 元、剩余款项约 23700 元),法院依法认定剩余未付金额为 23671 元,与原告主张的数额完全一致,该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四、裁判结果
款项支付判决: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含防水工程款及物料款)共计 23671 元;
迟延履行责任:若被告卢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196 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被告卢某负担;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案例启示与风险提示
合同关系需明确:承揽业务开展前,建议双方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工程范围、施工标准、价款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口头约定模糊引发争议;
结算凭证要留存:工程结算时,应通过书面欠条、结算单等形式固定欠款事实与金额,若采用微信、短信等线上沟通方式,需妥善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确保纠纷发生时能有效举证;
应诉权利要重视:作为案件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到庭应诉,通过举证、质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依法裁判;
违约成本需考量:定作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报酬,拖欠款项不仅需承担付款责任,还可能因迟延履行产生额外利息,增加经济负担;承揽人也应保证工作成果质量,避免因成果不合格丧失报酬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