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张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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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变化

发布者:侯张飞律师|时间:2021年01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206人看过


债权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成为担保业务的担保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项为重大变更)

一般保证人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实效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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